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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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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来回报社会。国家为了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也制定了许多保护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其中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就是一项非常具体、有效的政策,对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1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摆在了集团决策者的面前。

  根据以上规定,比较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一)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120万元,其余80万元由乙企业捐赠。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二)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96万元,其余104万元由甲企业捐赠。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三)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