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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红十字“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 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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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患者,黄岩区红十字会特设立“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公益基金。

第二条 黄岩区“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公益基金的管理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救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保证本基金的管理和公平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来源于境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用途:为0至14周岁患有白血病的少年儿童,或超过14周岁的低保、贫困户白血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第六条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黄岩区“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公益基金捐款,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税财〔200912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1年认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21号)中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对象 

  具备黄岩户籍,0至14周岁(2004年10月1日以后出生)患有白血病的少年儿童,或超过14周岁的低保、贫困户白血病患者,其本人或家长(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区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黄岩区红十字会“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申请表》,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白血病诊断证明;

3、户口所在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审核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接到救助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通过后再统一上报至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进行复查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救助名单,在区红十字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黄岩区红十字会根据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除社会定向捐助对象外,一般评审确定的救助对象,一次救助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除定向捐助对象外,每个申请人每年只安排一次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审批办法:

(一)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由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30000元以上经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后,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执行;

(三)捐赠人有意愿的定向救助资金,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本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四条  黄岩区“情暖橘乡·白血病人道救助”公益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黄岩区红十字会。